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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各级政府要把新型农村社区民兵工作纳入工作范围,筑牢农村民兵工作的新阵地。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武装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民兵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下文是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好本省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兵工作应当以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为标准,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三条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支持和做好民兵工作,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国防义务。

第四条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条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民兵工作。

第六条乡、镇和相当于乡镇的农、林、牧、渔场(以下简称场)、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下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军事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民兵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依法建立民兵组织,将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适龄公民,按照编组原则编入民兵组织;

(二)完成民兵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通过纳入生产、财务管理计划的办法,保证人员、时间和经费的落实;

(三)开展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时间和内容,提高民兵的国防观念和政治觉悟;

(四)管理好配发的民兵武器装备,确保安全,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做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的选拔、配备、考核、培养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他们的待遇;

(六)组织民兵开展军事活动和创先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民兵;

(七)搞好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营(连)部的基础设施建设;

(八)组织和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第二章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八条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职工在7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九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单独设置,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县人民武装部指定,报军分区批准。因隶属关系变化或企业编制、体制变动等原因,需撤销、合并人民武装部的,应当经所在地军事机关同意,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

第十条新选拔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选拔政治思想好、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的人员担任。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优秀民兵干部中选任,行政事业单位新选拔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指标在省下达的干部计划指标内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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