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公共服务和保障能力,提高政府理财水平,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促进海口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第五条坚持依法理财,严格遵守重大资金安排使用由市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及管理监督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资金管理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预算编制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编制。财政预算编制必须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二)各部门、单位要在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由单位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市委会议审定,再由市政府向市人大会议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市人大会议审查和批准。
(三)预算草案经市人大会议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在30天内批复各部门预算。
第九条预算执行
(一)预算拨款
1.按照预算拨款。预算年度开始后,政府预算草案在市人大会议批准前,市财政部门先按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大会议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市财政部门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按照进度拨款。市财政部门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二)预算追加
为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一般不予追加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呈市长批准。
年初预算中没有安排至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预留资金,以及对年初预算安排需要调整的项目,参照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三)预备费使用
预备费按当年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需要动用预备费,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四)预算超收收入使用
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的10月份前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本级预算总收入3%的,须经市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五)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的10月份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章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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