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保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开辟公示栏、邮寄等手段,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未完,全文共617字,当前显示1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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