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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两湖最低水位控制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禁止取水发电。

第十条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五)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七)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八)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九)采矿;

(十)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在两湖水域内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使用违禁渔药;

(十二)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十三)其他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堆置、存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六)设置油库;

(七)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

(八)建设畜禽养殖场;

(九)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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