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改进公务用车控制手段和管理方式,遏制公务用车消费的过快增增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关于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县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车;科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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