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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