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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劳动争议工作计划

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成劳动争议社会调解服务网络,把大量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既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创新,又是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化解劳动纠纷的一项新举措。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在本企业内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但是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量下滑、作用弱化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企业忽视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不重视和不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没有深刻理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持消极态度;二是有些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形成调解组织不健全的局面;三是有些企业虽然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但由于单位不重视、人员及经费不到位、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而形同虚设。

为了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近年来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建立了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这些调解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显现出巨大的优越性:一是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就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而言,它具有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单位联系紧密的优势,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有利于劳动争议解决于基层。行业性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且非常了解行业内企业的情况,易于将劳动争议解决于萌芽状态;三是有利于减少人力、财力的消耗,节约因处理劳动争议而耗费的资金。因此,建立区域、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把大量的劳动争议处理在基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目前我市行业分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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