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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学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考勤

第九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条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系)教学秘书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系)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参加选修课的学习、考核。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与考核不得超过35学分(试验班培养方案以外语言学分不计算在内)。

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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