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需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六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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