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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采用写品德评语的办法。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

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九条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学业成绩确实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类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主要课程,由各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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