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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陕西省公务接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陕西省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为全省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各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所辖各县(市、区)公务接待工作。

各市(区)、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全省各级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一律合并接待。

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场所应如实出具费用清单,不得多算、虚报费用,不得夹带其他费用。

第八条各市(区)、省级各部门接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陕的信息后,在履行报批程序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省接待办。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来陕目的、日程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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