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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陕西省公路局公务接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接待原则。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和承担相关费用。个人来访一律不予接待。省内来访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五条接待分工。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筹,严格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有关部门按照对口接待原则具体负责接待。

第六条接待程序。公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由办公室根据来访单位公函、会议通知等提出接待意见,由局领导审批。承办部门按照批示和有关要求执行,接待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特殊紧急接待须在接待结束后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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