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政府主导,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分别统筹。广阳区、安次区和*开发区按照本实施方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统筹。各县(市)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城镇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以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和已享受异地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章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在校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110元。
上述人员中属于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18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个人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各级财政补助250元。
第九条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第十条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28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参保居民的补助资金由市、各区财政各承担50%。
国家、省和市对县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85元。各县应当按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1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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