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财产物资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各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财产物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局所有财产物资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各科室现有财产物资均由各科室负责管理,不论何渠道购置均应建卡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科室自存,一份交办公室汇总归档。如工作变动,应办好移交手续。各科室应确保其不受人为的损害和丢失。
第三条对公共财产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各种财产物资按其价值及使用时间划分为以下四类:
1、固定资产类财物。机动车、微机及外围设备、传真机、办公桌、会议桌、文件柜等。
2、低值易耗品。计算器、电话机、椅子、凳子、热水器、取暖器等。
3、日常办公用品。各种磁盘、u盘、色带、墨粉、打印纸等计算机耗材及办公用笔、墨水、稿纸、回形针、大头针、钉书针、夹子、橡皮、尺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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