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保证和县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效组织实施,根据《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参保和业务经办。
第三条凡我县城镇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大中小学(含中专、职高)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二)未纳入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但下列人员按以下标准缴费:
(一)全日制大中小学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免交参保费。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第五条财政、民政、残联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20元);
(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由县民政局在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大病救助资金中补助200元;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100元;
(三)未就业的残疾人(不含在校生、18周岁以下儿童)每人每年由残联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100元;
(四)县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民政、残联补助部分分别由县民政和县残联负责。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登记和缴费,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社区居委会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时间(全日制大中小学生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童出生后3个月内),在此时间内一次性缴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则须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此后,每年应于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否则仍按推迟6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和户口在学校的城镇居民,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负责个人参保费用的代收代缴。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并负责个人参保费用的代收代缴。
(三)因拆迁、城镇改造、随子女居住等原因导致参保工作不能落实的,一律依照原户口管辖区域划分纳入社区管理。
(四)学校和社居委应确定专人(或兼职),将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集中报至县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五)学校和社区居委会经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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