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下列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实施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五)市级统筹,分级负责,风险共担,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全市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网络信息化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第二章参保申报和缴费
第五条每年10、11、12月为参保申报缴费期,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和缴费。汉滨区境内的中、省、市级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进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和缴费。
第六条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本年度参保资料及电子信息报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新参保单位信息资料及时报送。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市统一筹资比例,基金统一管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由个人全额缴纳。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70%用于建立统筹基金,30%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给参保单位划转建立个人账户时,超过本单位缴费总额30%的部分,需要补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
第八条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解至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后统一上解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各县区使用基金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复核后下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和统筹待遇。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门诊紧急抢救、门诊特殊治疗(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和门诊慢性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规定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药品目录,特殊抢救病种目录等)的医疗费用。
在使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时,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按照治疗医院等级、参保人员年龄段、住院次数分别确定。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适当下调,第三次住院不支付起付费用。具体标准见下表:
退休人员在上述46岁以上指标分别降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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