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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广告法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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