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最新版全文
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院干警要树立信访责任意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进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热情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力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杜绝新上访户的产生,做到案结事了。
第二条信访接待范围包括。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批转、催办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关注等的案件接待处理。
第三条院内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简称信访办),其工作职责为:
1、接待、受理、交办、转送有关信访事项;
2、切实履行对外信访接待、对内督促查办的职能作用,承办上级和本院交办的信访案件;
3、认真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院党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协助分包领导及责任人员做好上访老户稳控工作,使其停访息诉;
5、负责重大信访案件及信访责任倒查的调查、落实、处理工作;
6、及时上报、反馈上级要结果的材料,做好汇报工作;
7、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信访案事件接待、处置、汇报、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负责对全院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管理考核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信访接待规定
第四条实行院长接待与专职人员接待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信访接待要求:
1、每周一到周五由一名院领导和信访办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待的,应委托其他领导或相关人员负责接待,不得无故脱岗、离岗。
2、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接待活动按上级要求和规定程序执行。
3、每日接待的人员为接访案件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全权处理当日接待工作中所涉及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信访事项办理规定
第六条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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