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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对职务侵占罪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梁凤仪建议。将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昭信企业集团董事长梁凤仪提交了《关于对的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为民企发展保驾护航的建议》。

梁凤仪建议,把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不再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以使刑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为振兴实体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从而激发民营企业坚定在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信心,充分体现《刑法》在民企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及法律后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梁凤仪认为,相较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量刑起点高,最高刑罚轻。在开放改革之初,为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条件下,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划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量刑起点和刑罚有所区别,侧重大力打击贪污罪,以肃清公职人员队伍风气,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受侵犯。而对非公经济,则以抱着开放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处事方法,以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为量刑依据标准,几十年来为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做出了有力的贡献。

而如今,随着开放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市场的开放自由度已大大改变,大量的农村人口已转向城市,就业面也从过去的单纯依靠国有、集体企业到大量涌向占有半壁江山的民营企业。经过30多年的成长,民企的经济成分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改革,多种混合型经济已成气候。因此,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的做法应要思考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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