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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让广大市民在第一时间全面了解《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24日上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温富才就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发布并现场解答了记者的提问。欢迎阅读下文。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详细解读居民医保统筹的模式

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办法坚持的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保障对象

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集中办理2017年度参保登记和缴费。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

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收费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并按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求采集、报送其医保信息。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材料,并在本辖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参保城乡居民因参军、就业、非毕业原因结束学校生活、入学、户籍迁移出本市等原因不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应凭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保费。

参保城乡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终止,亲属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医保关系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保费。

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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