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最新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承受能力的实际出发,稳妥推进,分步实施。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及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凡驻本市境内的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须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下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应本着积极稳妥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市、县(市、区)分级管理、资金自求平衡。
第六条省、市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级管理。其余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邮电、金融及其它以条条管理为主的单位,以其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参加所在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费用筹集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80%计算;高于80%的,按实际缴费工资计算。
第九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其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条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在撤销、破产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渠道据实列支。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建立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的部分用于划入个人帐户;70%的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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