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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市属不在黄冈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协议医院、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额度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支付、工伤医疗管理、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储存管理。。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十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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