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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一《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分

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本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二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在公证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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