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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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