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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公务接待实施细则一第一条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含学院、机关部处及业务实体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接待规格。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本着对等节俭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级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两办负责安排

(二)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两办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不参加接待,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两办,由两办进行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条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一)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按规定安排住宿。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七条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厅;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其标准不得超过成都市规定的开支标准。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第八条严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动范围。

(一)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二)接待单位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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