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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机构。成品油仓储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机构。成品油零售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全区《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审批

第六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职责。

(一)原则。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

(二)职责。《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设区的市两级。自治区级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设区的市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并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第七条规划布点的基本标准。

(一)加油站的布点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具体按以下标准设置:

1.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设置

2.国道和省道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设置

3.县、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标准设置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二)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gb50220的规定

(三)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56、gbj16、gb50045和gb18265的规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设置选址必须同时符合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在本细则正式生效之前已领取证照但不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各地应统筹计划,按规定搬迁或关闭。加油站搬迁或关闭后,严禁在原址新建加油站。

第八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内容。

(一)规划由说明文件、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三部分组成

(二)说明文件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本地区加油站发展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单站规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时限性。

(三)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括当地全部加油站(现有及规划待建)的基本情况:站点名称、详细地址、加油站面积(平方米)、加油机台数(台)、油罐容量(立方米)、油罐数量(个)

(四)《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应在一定比例尺的当地行政区划地图上采用不同的符号分别标注现有和规划待建加油站的位置

第九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审批程序。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要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内容,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确定加油站的具体布点,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定后予以发布,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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