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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产税实施细则

广西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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