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未完,全文共1578字,当前显示52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