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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土信访工作细则

山东国土信访工作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及《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山东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试行)》、《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等。倡导办信绿色邮政,引导群众以来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信访负责人接待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信访工作,落实办信三见面和回访来访人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确保信访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落实,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领导批阅信件、接待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

第六条建立健全省、市、县国土资源信访信息排查调处机制,提高处理信访突发问题的能力,把问题和矛盾处理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通过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处理信访问题听证会制度,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七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办信

第八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和信访机构的来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领导批办、交办的重要来信。

对来信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收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装订、加盖收信章、填写收信日期。拆封时要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完整。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处理。

(二)阅信。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按照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筛选分类。

(三)登记。对来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反映的主要问题、来信人要求等进行认真登记,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对受理登记的群众来信,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15日内以下列方式及时处理:

(一)转送。对一般信件,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的形式,将原信及附件转送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也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应通报给越级转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应转送其他有关部门的信件,可通过部门之间协商或信访主管部门处理。

(二)交办。对重要、紧急来信,应视情况重点督办或立案查处,并通过下列方式交办:

1、绿色通道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影响重大的紧急来信,在收到来信后以电传、电话等快捷方式当日交办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核查办理。同时,报告本部门领导,通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交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来信,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交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处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简要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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