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司法警察执法细则最新全文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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