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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体现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平、公正性,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技功臣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奖励办法》第一条中所称的个人和组织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一节科技功臣奖

第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

(二)中首席实施者、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是指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以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所称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重大经济效益。是指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多个科技项目)自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的五年内,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1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2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二)所称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是指近五年内在上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已推广应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社会效益。包括环境效益、保证公共安全和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的作用等。

第二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或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生态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

(一)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研究开发出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八条

(二)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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