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选举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条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至五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
第九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各该级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前,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期;
(三)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
(九)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可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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