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财政资助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级财政资助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推动全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财政资助众创空间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发展。
第三条无偿资助,是指省财政对省科技厅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其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创业培训和中介服务等支出。
第四条奖励性后补助,是指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省内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年度内服务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科技创新创业者入驻众创空间科技创新创业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对部分众创空间分档给予资助。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众创空间,其运营单位参照《河北省省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冀财教〔2015〕109号)安排使用。
第五条省科技厅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于评价年度次年的七月底前进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奖补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1、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入驻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创业企业的数量。
2、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及相关活动情况。包括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论坛、投资路演以及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等活动的次数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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