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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良学风是高校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是高校的立校之本,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高等学校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

第三条高校学风建设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执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要求,倡导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第四条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高校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方式,培养师生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构建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构建学风建设组织管理体系。省教育厅成立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省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组织对重大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督促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等。高校要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为高校学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高校要规范和细化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措施;定期对本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定期公布本校年度学风建设报告。

第七条强化高校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高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省教育厅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

第八条建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高校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招聘考试、岗位培训内容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到教师日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之中。定期开设学术道德的专题讲座,提高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和学术成果公示制度。高校要建立教师的学术信用档案,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要纳入年度考核。在项目申报、奖励评选、成果鉴定、职称评聘、导师遴选等活动中,及时公示申报者的学术成果,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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