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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版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法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

(二)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三)体现广泛性与代表性;

(四)有利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促进审判工作

第三条全省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全省法院各有关部门应互相协作、分工负责,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工作。其中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法官培训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各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条件设立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全省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关注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执行本细则情况列入法院院长年度抓队伍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包括参加案件审理、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等;

(二)在审判活动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受他人干涉;

(三)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培训;

(五)依法获得补助;

(六)辞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

(二)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三)合议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

(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及年龄较大、威信较高的公民,经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一般可以放宽到中专(高中)学历,各地应从严把握。

第十一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上述人员离任后,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在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曾在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不得在与原任职的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同辖区的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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