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申请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下文是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政府回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和成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并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适用本细则。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购买政策性安居住房,其原有农村住房的回购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住房储备中心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工作。
第四条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价格以市场评估价确定。
委托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审查公告,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加入围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申购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其自有产权住房的计价回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格审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购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发放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二)签订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
申购家庭凭《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购发售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选定房屋后,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或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
(三)住房出售申请
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家庭,在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后,即可向市住房储备中心提出住房回购的申请,并填写《自愿出售自有产权住房意向申请表》。
(四)实地踏勘和产权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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