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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病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并且加以实施。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什么规定。下文是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由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银行代扣账户按月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足额存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银行代扣账户。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协议,通过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险卡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险卡(医疗证)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在原保险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超过3个月不再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和大学生,应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待遇有效期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一致。

第五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在4个月内按照统账结合方式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同时应当接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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