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各地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立法较为混乱,理论界对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质疑也颇多,只有正确界定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性质,才能正本清源,实现地方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立法的完善。下文是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审查工作,提高认定工作质量,根据《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原则。
第四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应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其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各项经济指标,应当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企业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四川知名品牌,促进四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每次评审认定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会各方面的专家中确定不少于21人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七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商标分局,具体承办《条例》赋予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第八条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分为网上申请和书式材料申请两种形式,每年3月15日-4月30日申请人可通过四川省红盾信息网或四川商标网登录进行网上申报。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请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3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八)申请人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近三年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自行选择《商标注册证》中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内的1-3件商品或服务项目认定著名商标并填写于申请表中);
(二)申请人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核准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被许可使用人,须提交商标注册人委托书或授权书原件,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五)《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申请复审认定的著名商标);
(六)申请企业设置商标管理机构和制订商标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的主要经济指标,提供盖有申请人财务公章的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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