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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2017年6月1日,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究竟是怎样的内容呢。下文是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说明。总述。)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说明。适用范围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不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条件简单,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现场制作或烹饪食品,其食品在该场所销售,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说明。根据《办法》第二条进行细化。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参考《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参考国家食药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对小型餐馆面积要求拟定。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缺乏相应处罚条款,很多规定无法有效落实,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一直较大。此外,《条例》第三条对食品摊贩的定义为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与该定义相符,故规定了该条第四款,并根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界定进行了明确。)

第四条【生产经营和备案登记基本要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条例》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或登记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说明。针对《条例》第四条细化,规定三小生产经营及备案登记基本要求。)

第五条【引导性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说明。根据《办法》第三条强调申明性规定。)

第六条【一址一证】依法取得一照多址、一址多照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店厂分离),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未完,全文共6971字,当前显示14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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