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专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
1.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权力;
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专卖条例》、《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制定有关烟草专卖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3.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工作。
(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包括省辖市、县(市)、自治县和旗,下同)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
1.在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为主),在本地区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力;
2.贯彻执行《专卖条例》和《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政策、规章制度,省级烟草专卖局可结合本省具体情况报经上级批准,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烟草总公司)是全国性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负责统一管理、全面经营烟草行业和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烟草总公司通过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领导和管理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烟草总公司直接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烟草科研、教育机构。
第四条烟草专卖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两大类。
(一)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品,其产供销、内外贸以及价格、储运等业务均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指以烟叶为原料制成供销售的烟丝、烟片;
4.烤烟:指经烘烤的烟叶,包括烟叶生产者的初烤烟和经过复烤的复烤烟;
5.名晾(晒)烟。指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和出口的著名优质晾(晒)烟(品种目录附后)。
(二)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管理品,由烟草总公司会同主管部门择优定点生产,烟草总公司负责分配。
1.卷烟盘纸:指用以生产机制卷烟和雪茄烟的盘纸;
2.过滤嘴:指用于装接卷烟的过滤嘴棒;
3.烟草专用机械。指专供加工卷烟、雪茄烟、烟丝的切丝机、卷烟机、过滤嘴接装机、包装机、真空回潮机、打叶机、烘丝机。
第二章烟草的种植、收购、分配和调拨
第五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总公司按照国家计划安排生产。各级烟草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烟叶生产的具体指导。
(一)烟田布局。各地应当在做好农业区域化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种植烟草的地区,结合管理和技术水平,安排种植计划。
(二)烟草种子。烟草公司应当加强烟草种子的管理,建立良种繁育体系。设立全国和省级烟草种子审定委员会,负责良种的审定工作。烟草良种必须先经省级审定委员会评选,报全国审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区推广,实现良种区域化。
(三)烟叶生产。烟草公司必须在烟叶育苗前,按照国家计划与烟叶生产者通过协商签订经济合同。
烟叶生产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种植面积、产量、质量等进行生产。
第六条烤烟和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收购。
(一)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按照经济合同和国家规定的分级标准、价格收购烟叶。
收购现场要摆出分级标准样品,对样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二)烟叶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级,并按约定时间分批交售烟叶。
第七条基层烟叶收购站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领导下,吸收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代表组成烟叶民主评级委员会(或小组),负责监督收购工作。交售烟叶者如对定级有异议,由评级委员会(或小组)审定。
第八条级外烟、霉烟、熄火烟和使用剧毒农药生产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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