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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本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江西省消防总队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各级选举工作机构编造预算,分别列入各级财政开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日常工作;承办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

县乡换届选举期间,在行政公署所在地区及县以下设立选举工作机构。

地区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县、市的选举工作。

地区选举工作指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选举事项。选区的选举办事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选举领导小组批准。

选区内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六条县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依法答复有关选举工作的询问;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七)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对公民检举、控告选举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做好选举过程中文书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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