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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根据《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旗、县、区、乡镇(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环境管理网络。设置专(兼)职环境监理人员,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大、中型企业及向大气环境排放污物的单位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并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西、西北工业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各类采暖工程项目;

(三)在呼包路以南、呼准路以东,小黑河以北,哈拉沁泄洪渠以西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冶炼、石油、化工、水泥、火石、电石、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的生产项目;

(四)禁止在新华大街、中山东西路、锡林南北路、石羊桥东西路、大南街、大北街、公园东路、南路,呼伦南北路、东风路、乌兰察布东西路、海拉尔东西路、巴彦淖尔路、哲里木路、爱民路、兴安南北路、昭乌达路、新城东西街、新城南北街、车站东西街两侧内新建燃煤设施;

(五)在大召、席力图召、五塔寺、将军衙署、清真大寺、南寺、乌素图召、大青山公园、昭君坟、人民公园、满都海公园、乌兰夫纪念馆、植物园、白二爷沙坝、哈素海、哈达门森林公园、大窑遗址、乌素图森林公园、白塔周围不准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项目及采暖设施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各级经计委方可批准立项;

(二)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金融部门不准贷款;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三)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须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四)项目试运行前15天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八条任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及单位必须按照定分别向市、区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注册登记后方可排放。

第九条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要执行下列规定。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需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报

第十条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经环保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领取环保准用证,方可运行或投入使用。

第三章烟尘污染的防治

第十一条凡在集中供热、联片供暖区域内的供暖设施应无条件拆除,并入热网。

第十二条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联供点,必须依照规定接纳入网用户。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擅自撤出热网,自建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推广型煤范围:

(一)市区、近郊区所有民用燃煤炉灶;茶浴炉、建筑工地及食堂大灶;

(二)市区,近郊区除燃气化街道外,所有具有燃煤设备的商业网点(包括临街摊点)

第十五条在市区、近郊区内禁止销售、使用无压炉;在用的各类无压炉一律改烧清洁燃料。

第十六条市区、近郊区所有锅炉烟尘必须达标排放,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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