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村务民主决策实施细则
威海市村务民主决策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山东省村民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村务民主决策应当坚持民主协商、公平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第三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决是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务民主决策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村民进行民主决策,执行村民民主决策所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决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更改;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进行借贷,或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已经实施的,村民有权拒绝;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二章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最高形式,是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过半数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召开。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
在村民会议召开前3天,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
第十条村民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筹资筹劳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确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确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确定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确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确定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确定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确定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确定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十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十八)其他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民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要讨论的议题或方案(以下统称议题)。
(三)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人数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选择何种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五)宣布会议的决议或决定。
(六)村民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议或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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