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量刑是刑罚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的许多学者多年来一直在探索寻找一套完备的量刑制度。《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可以说是众多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努力的结晶。下文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四十万元并无能力赔偿,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
(一)至
(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八十万元并无能力赔偿,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财产损失五万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或者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入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依法认定为自首的除外。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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