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评奖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川办发〔201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以下简称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及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等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专利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的激励。四川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获奖专利颁发的证书,不作为确定专利权利关系和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0~60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领导四川专利奖的评选工作。
(二)审定四川专利奖的评审结果,做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评审决议。
(三)决定四川专利奖评选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评审办公室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承办四川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选聘评审专家库成员。
(三)组建专业评审组。
(四)受理申报推荐材料。
(五)审核推荐材料。
(六)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七)组织对专业评审组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专利的实地考察和其他形式的答辩。
(八)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及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九)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公示、异议处理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一)承办四川专利奖通报表扬、证书的制作和奖金的发放具体事项。
(十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评审委员会撤销奖项。
(十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一般由有关专家7~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秘书1人。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全省参评专利的具体情况,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组建相应专利技术专业评审组,从专家库中选取产生,专业评审组成人员为单数。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其资格由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组长、副组长一般应具备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领域四川专利奖参评专利进行评审。
(二)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办法》第二条所称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合法专利实施单位;所称经济效益,是指参评专利实施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年税利数额来量化;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条《办法》第六条专利实施项目单位是指自主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单位,或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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