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明确深圳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30年以上(含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服务范围广、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
第三条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市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法院、市检察院;
(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
(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市属事业单位;
(九)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上述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移交进馆。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深圳市设立以前各个历史时期,宝安县级人民政权、行政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上述档案目前已保管在有关区档案馆的,由各档案馆自行管理。
第五条已故市管干部、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教授、我市知名人士和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级别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六条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专门档案馆,只收集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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