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市场蓬勃兴起,经过艰难初创、起步发展和急剧扩张三个阶段,现已初具规模。文化市场在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深圳市(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的制定、整体布局及宏观调控并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歌厅、舞厅;
(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装组队及表演、国际标准舞表演及比赛、社会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批发兼零售及营业性播放;
(四)图书报刊的二级批发及批发兼零售;
(五)美术字画的展销及拍卖;
(六)文物的销售、展销及拍卖;
(七)文化娱乐经纪机构;
(八)电子游戏机室;
(九)综合性游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八)项、第
(九)项等文化经营项目。
第四条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卡拉ok厅以及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中附设文艺表演、卡拉ok的歌舞娱乐场所;
(二)音像制品的零售及出租;
(三)图书报刊的零售及出租;
(四)美术字画的零售;
(五)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六)桌台球室;
(七)单项游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中的音像制品的零售、第
(七)项等文化经营项目。
第五条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各自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可授权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六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超出《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或超出《营业执照》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行管理、监督,对文化经营场所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文化市场。
第三章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从事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设施、设备资料;
(四)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五)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及地址示意图。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填写《深圳市文化经营活动审批呈报表》。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临时性文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十二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须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立项申请或开业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的,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证照核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经营者变更《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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