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审批
第五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六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为主,辅以改扩建和新建,统筹考虑人口分布及交通地理等因素,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政府举办为主,原则上按每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人口设置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市辖区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人口应达到3万人,县级市和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人口应达到1-2万人。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须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事前向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向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㈠设置申请书;
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㈠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履历和身份证号码;
㈡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㈢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㈣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分布和医疗资源利用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㈤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书面意见;
㈥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服务范围和服务半径;
㈦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床位;
㈧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占地、建筑面积;
㈨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㈩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配置及清单;
(十一)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方案;
(十二)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及消防设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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