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全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县战略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丰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全县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清丰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县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工业、商贸、建设、服务等行业中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考评一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清丰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清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评审前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清丰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位居全县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国家名牌和省名优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上年度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6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资格。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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