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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江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确保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省委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镇)推进和实施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确保可持续的工作要求,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第二章省级责任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我省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责任落实等体制机制,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省性共性问题。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国家安排我省专项扶贫资金和省财力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加强省级脱贫攻坚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推进金融扶贫和保险扶贫,督促指导各地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使用,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协调使用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和第三方评估;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七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八条省委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对照责任分工要求,围绕十大扶贫工程及脱贫攻坚规划,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资金倾斜。制定并实施行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实现行业扶贫脱贫攻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省委组织部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加强指导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办做好对省直定点帮扶单位及其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条省纪委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资金重点项目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跟踪审计,省财政厅会同扶贫部门做好涉农资金整合、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市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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